【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294條Ⅰ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Ⅱ【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