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連續任職已達三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B)教師在同一學年度內曠課超過二節,年終考核為「留支原薪」
(C)國民中小學考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D)國民中小學考核委員會委員之總數,由校長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李欣霈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第 3 條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