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多少人,且至少應有多少人須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擔任?
(A)獨立董事二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B)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二人
(C)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D)獨立董事四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任先生來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4-4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