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lala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有10點】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
【Joanna】評論
釐清:(A)3小時~【攔停】第69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一、無從確定身分。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三、妨礙交通、安寧。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五、拒絕接受查驗。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B)6小時~【查驗(非國民)】第64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