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所取得之房屋、土地,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B)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交易所得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之5)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2款) (D)個人房屋、土地之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