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反了憲法上平等原則與:
(A)比例原則
(B)誠信原則
(C)公益原則
(D)憲法保留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5126
統計:A(453),B(19),C(33),D(229),E(0)

用户評論

胡愛晏】評論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 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羽月】評論

釋字第452號解釋文: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