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9依行政執行之規定,對於未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民,必要時得採取「管收」之措施,此種措施係限制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A)人身自由
(B)言論自由
(C)集會自由
(D)結社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91682
統計:A(2623),B(3),C(12),D(7),E(0)

用户評論

陳星妤】評論

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管收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須有管收之事由(二)須債務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視狀況而定)(三)無禁止管收之原因(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3、第二十四條參照)禁止管收之原因(管收之限制)1.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四條管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2.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三,債務人有下列事由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1)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於維持之虞者。(2)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3)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