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犯詐欺未遂罪刑,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查明,甲詐欺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既遂,其中40萬元轉贈知情的第三人丙,其餘60萬元花用殆盡。法院認為應沒收第三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乃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嗣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被告甲詐欺既遂罪刑,並諭知被告甲不法所得60萬元及參與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均應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及參與人丙均提起上訴,均主張初次受沒收之不利判決,被告甲並主張沒收部分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25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