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r YU】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已刪除: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Ivory Lee】評論
此題已與現行法規不符,建議刪除。
【許恩】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