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上述規定,乃基於契約訂定的何種基本原則?
(A)過失責任
(B)禁止恣意
(C)誠實信用
(D)公序良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7143
統計:A(3),B(14),C(16),D(2),E(0)

用户評論

christopher】評論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切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實現合的簽訂目的。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強化市場經濟中的契約意識和公平正義觀念;二是不僅自己嚴格按約履行,也要儘力督促和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相互提供方便,保障合同履行,最終實現自己的權利。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民法的始終。合同的履行屬於重要的民事活動,也應毫無例外地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人們在合同履行中所應遵守的道德規則。出處禁止恣意原則為平等原則之次原則。指行政機關於為行政決定時,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之事證,除有充分、適當的理由外,應一律注意出處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 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上述規定,乃基於契約訂定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