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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第44條(審理不公開及其例外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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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審理不公開及例外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涉及公務員之名譽,甚或國家安全、機密,在判決前,不宜公開,爰規定懲戒案件之審理均不公開。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自得公開其程序,爰於第一項但書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