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何者順序為正確?

(A)停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B)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C)團聚→依親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D)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0037
統計:A(34),B(919),C(52),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的要件、註銷外僑居留證的要件、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居)留

用户評論

【用戶】Martin Tsa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向移民署申請團聚,經通過面談後入境;每6個月延期一次,每年總停留期間2年。依親居留: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可申請依親居留。符合勞委會訂定的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每年有數額限制。長期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每年無數額限制。定居: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須檢附財力證明等文件。98年1月5日起,申請定居無數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