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382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第 383 條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貼貼樂 ( ̄︶ ̄)↗】評論
(A)中間裁定 X(B)中間判決 V(C)中間確認判決 X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中間判決一攻防因數一攻防、原因、數額中間確認判決一法律關係中間裁定一更加一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