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rina Lin】評論
受告知權: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即時獲悉與其利害關係攸關之事實及決定之權利。告知,依其時點及作用,約可分為三種:1.第一種告知:為預先告知,簡稱預告,指行政機關在作成終局決定前所為之告知。2.第二種告知:為事後告知,即行政機關作成終局行政決定後,將其決定告知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3.第三種告知:為救濟途徑之教示。
【Erin Yin】評論
所以這D到底...??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所以行政學的範圍沒有包含行政法嗎?不是有人說包山包海包二奶XD
【Laury Chen】評論
考選部送分.選項D是否錯誤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