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爲聯合行爲’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可不受此一P艮制。下列何者不爲前述得不受限制之情形:
(A)爲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B)爲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做專業發展者
(C)爲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爲者
(D)爲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6331
統計:A(433),B(39),C(20),D(27),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