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尚樺】評論
甲類6個月 非甲1年
【Dickie Lin】評論
展覽場甲類半年
【阿凱】評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五、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 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 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 十一個月。十一、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合法場所 ,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審查合格證明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 免辦理檢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