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機關之一項支出被審計機關剔除,限期已屆,仍未全數追還時,該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該項支出如有過失,應負何種責任?
(A)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損害賠償責任
(C)追繳
(D)停止敘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16),B(4),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m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74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