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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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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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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3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B) §22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C) §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D) §29 I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