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nnlee】評論
銀行投資於第二點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銀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