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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A)O(B)X
問題詳情
4、 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
(A)O
(B)X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
吊車尾上岸也很可以
】評論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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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核定為「永久保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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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A)O(B)X
資訊推薦
6、 機密資訊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其餘人員均需經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授權。(A)O(B)X
7、 機密資訊無使用必要時,即可依法辦理銷毀。(A)O(B)X
8、 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標示;若該
9、 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授權之部會級首長。(A)O(B)X
10、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需經原核定機關同意。(A)O(B)X
11、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12、 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3、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動解除機密。(A)O(B)X
14、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A)O(B)X
15、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A)O(B)X
16、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第 2 頁,共 24 頁(A)O(B)X
17、編階少將或簡任11職等以上主官(業務主管),因故不能履行機密核定權責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8、有核定權責人員不能執行機密核定權責之原因,不分公、私事故,均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9、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密資訊之核定,否則該機密資訊即應解除保密措施,以一般件處置。(A)O(B)X
20、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A)O(B)X
21、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A)O(B)X
22、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亦得列印抄本。(A)O(B)X
23、附呈係指用以說明案情及供核(審)稿長官參酌,所檢附之已辦理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之文件或物件。(例:來文、前簽、會辦單)。(A)O(B)X
24、來文訂有期限,如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應於預定結案日前,聯繫來文單位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移送文書單位變更處理時限,則毋需辦理展期。(A)O(B)X
25、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A)O(B)X
26、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27、嚴禁參謀未針對文稿內容說明或處理研析,逕以長官手令或手諭當公文附件發出。(A)O(B)X
28、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為原則,如需指定人員應於單位後方抄送目的中敘明。(A)O(B)X
29、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等字樣。(A)O(B)X
30、「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