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心怡】評論
(A)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B)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D)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Lexi Li】評論
第 56 條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Poshao Li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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