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riel】評論
第5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陳彥伶】評論
回覆11樓,以下資料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62&ctNode=7460&mp=1)總共有Q6,可以自行連結網址閱讀Q1:聽說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要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是不是真的?A1: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要取得授權。Q2: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啊!A2: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阿月】評論
某行政機關為編製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合理引用他人之公開著作 那這樣大家不就都不用買書了? 都重製就好了啊...
【努力版小丸子】評論
14F 重點應該是在"合理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