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考上 感謝】評論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黃月】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公發布日: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11號 令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