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張三同時具有美國及我國國籍,在我國境內未設有戶籍,惟因工作需要,經常往返臺灣、大陸兩地,民國 102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共計居留 200 天,在臺灣地區有薪資所得 100 萬元,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30 萬元;同年,在大陸地區另有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 50 萬元,美國有財產交易所得折合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張三 102 年度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A)380 萬元
(B) 180萬元
(C)130 萬元
(D)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322
統計:A(35),B(137),C(42),D(169),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張三非台灣地區人民

LEON】評論

請教二個問題:1.此題張三是不是採結算申報?而大陸所得所得不納入申報範圍?

陌生】評論

看到這個...然後覺得題目說到[因工作需要往返兩地]....所以才不符合居住者的條件,不課大陸所得。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7292928069464716187外僑以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滿183天。......「該局舉例說明,未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甲君,於一課稅年度內僅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145天,其居住境外之220天中因在臺任職業務需要出境41天,甲君自行認定可合併計算,主該該年度合計居住達186天而以居住者身分申報,致遭核定補繳稅款。該局說明「關於居住日數之計算,應按其實際居住之日數為準,至其居住國內之原因,在計算居住日數時,應非所問」,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