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張三非台灣地區人民
【LEON】評論
請教二個問題:1.此題張三是不是採結算申報?而大陸所得所得不納入申報範圍?
【陌生】評論
看到這個...然後覺得題目說到[因工作需要往返兩地]....所以才不符合居住者的條件,不課大陸所得。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7292928069464716187外僑以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滿183天。......「該局舉例說明,未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甲君,於一課稅年度內僅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145天,其居住境外之220天中因在臺任職業務需要出境41天,甲君自行認定可合併計算,主該該年度合計居住達186天而以居住者身分申報,致遭核定補繳稅款。該局說明「關於居住日數之計算,應按其實際居住之日數為準,至其居住國內之原因,在計算居住日數時,應非所問」,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