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漢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以多數之物為保險標的,稱「集合保險」,集合保險見於火災保險,房屋所有人就其房屋傢俱及財產投保火災保險,即使部分傢俱、財物屬於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亦得同享保險契約之利益(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保險法第71條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用戶】江漢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總括保險契約(Blanket policy)又稱統保單,指在一定總保險金額範圍之內,承保可變動的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集合保險合同雖針對眾多標的,但各標的的價額按照雙方約定而成為確定保險金額的根據。總括保險合同針對眾多標的,並且只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並不分別訂立具體保險金 額,而集合保險合同則分別訂立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