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屬公權力行政?
(A)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對於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B)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於原眷戶「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C)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花卉博覽會接駁專車」
(D)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收購再生能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2184
統計:A(844),B(3454),C(502),D(18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錯的題目、公權力行政

用户評論

鵋韹麀】評論

我的看法是這樣(A)的「給予助學貸款」根據雙階理論,因為已經審查過了。所以才會給你錢啊。所以這部分是私法(B)「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就私經濟的角度來說,不可能會給你「權益」這種東西吧,能夠給予權益的只有國家使用公權力給你(C)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花卉博覽會接駁專車」 這也是國家居於私人的角度所做的行為吧。國家跟民間廠商招租,讓民間廠商提供專車吧這跟高權或是單純高權無關吧(D)「收購再生能源」這個也是明顯的私經濟行政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換成「土地徵收」就是公權力了如果有被拿出來販售的話請通知一聲,因為永遠都不會通知我的回答有沒有被拿來鑽石販售。感謝配合

@@】評論

我提出我的想法我其實思考很久,也不太確定,如果有錯誤還望各位大大訂正(我問了現任律師,他也是告訴我採新判決)如果有錯誤,或我誤認的地方,煩請告知,感謝現在有102年號判決出現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問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規定之原眷戶,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是否屬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出租、頂讓或不同意改建等法令上之原因,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指「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間...

107特考班(正取)】評論

                -第一階:決定行為→公法,如資格審核雙階理論-                -第二階:履行行為→私法,如締約程序釋字與判例,個人仍選釋字解釋為主。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1號判決                   原告雖主張:渠依據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本得承受陳維漢所遺之原眷戶權益,被告不得適用眷改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剝奪原告已取得之權益云云。惟揆諸眷改條例第1 條揭櫫「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之立法宗旨,並參照前引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顯認眷改條例在性質上屬於公法,則該條例賦予原眷戶之申購興建住宅及領取輔助購宅款等權利,自屬於公法上之權利,此種基於一定公法上之身分或資格,始得享有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原應專屬於權利本人始得享有,依民法第1148條但書規定,非屬繼承之標的。是故原眷戶之配偶係於原眷戶死亡後先行承受該權益,其子女則於原眷戶配偶死亡後,始得遞次承受,皆基於眷改條例之創設而取得該項公法上之權利,並非源自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