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ie Li】評論
第五條第十款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如下:一、資產基礎證券。二、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三、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四、抵押債務債券。保險業投資於前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