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哪一項聲音要素的異常不屬於特教法中所界定之聲音異常?
(A) 音質
(B) 音準
(C) 音量
(D) 音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34),B(1215),C(102),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教法第10、35條、修正特教法內容

用户評論

吳欣怡】評論

各類型語言障礙兒童的語言行為包括(林寶貴,民81): 一、構音異常:包括聲符、韻符與聲調的語音發音錯誤,常見的構音異  常分為下列六種特徵。   1. 添加音:在正確的語音上有添加的現象。  2. 省略音:聲符或韻符被省掉,造成不正確的語音。  3. 替代音:一個字的韻符或聲符被另一個韻符或聲符所取代,   造成不正確的語音。  4. 倒歪曲音:語音接近正確的發音,但聽起來不完全正確。  5. 聲調錯誤:如國語的四聲運用錯誤。   6. 整體性語音不清:如唇顎裂、聽覺障礙、腦性麻痺等疾患兒童   的咬字不清晰。 二、聲音異常:常見的聲音異常具下列四種特徵  1. 音質異常、發聲的音質不良、粗嘎、氣息聲、沙啞、失聲、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