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不管最大表面積是否足八十平方公分,其標示事項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二毫米,此標示事項為:
(A)品名
(B)廠商名稱
(C)有效日期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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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oler Teac】評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二、 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三、 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二、 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三、 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