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洩漏因執行職務所獲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
(B)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監察人任期為兩年
(C)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監察人不得連選連任
(D)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設董事九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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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 19 條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第 27 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