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非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A)免予扣繳
(B)信託行為之委託人
(C)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D)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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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為自己努力】評論

請問是我理解有誤嗎?應該是受託人為"扣繳...

110財稅高考第62名】評論

所得稅法 第 3-4 條信託財產發生之收★,...

已上榜】評論

名稱: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內容: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開具扣繳憑單時,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託人應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第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