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有關證明及調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B)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C)納稅人對其有利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故稅捐稽徵機關只需調查對當事人不利事項,這樣徵 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才算衡平
(D)被調查者要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須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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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前項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納稅者保護法11條)

Ching0_0】評論

(A)納保法11III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