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 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某甲於 100 年 11 月 20 日繳納 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原核定 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
(C)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 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D)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 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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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28 條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