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漏進、漏銷應如何處罰?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營業人漏進漏銷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限額,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金額依同條第1項分別計算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財政部85.6.19.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99.12.20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令、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可免開發票,但應辦理扣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