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西斯的苦茶子】評論
第十二條黨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恩----】評論
政黨法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第 7 條 第3項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