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特】評論
監察法第13條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A)監察法第17條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D),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6條或第19條之規定辦理之。監察法第24條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不是行政院不能糾正**(B)監察法第30條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C)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警特已上綁。。。】評論
所以糾正只能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