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j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相鄰關係:1.鄰地損害的防免2.排水及用水關係3.鄰地利用ex:管線安設、袋地通行4.侵入他人土地ex:人or氣響5.越界建築6.越界竹木枝根及果實自落鄰地至於地界及界標,是無實體爭執下,在民事訴訟強制調解而簡易訴訟並可請求法院裁判的內容
【用戶】Liyen You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引用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86.aspx一、意義相鄰關係者,乃民法為調和鄰接不動產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權利義務關係。二、規範目的及內容(一)土地相鄰,其權利之行使彼此互有影響,若各所有人皆得主張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斥他人之干涉,勢必造成衝突,因此必須在一定範圍內加以規範,以保障土地之充分利用。(二)必須考量土地所有人自由行使其權利是否具有值得保護之利益,並衡酌鄰地所有人是否有得干預他人所有權範疇之優勢利益,進而為合理而必要之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