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合議裁判案件,評議時法官陳述意見之次序,下列何者為正確?
(A)資淺法官優先,資深法官次之,審判長最後
(B)資深法官優先,資淺法官次之,審判長最後
(C)審判長優先,資深法官次之,資淺法官最後
(D)審判長優先,受命法官次之,陪席法官最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4828
統計:A(137),B(2),C(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發表意見之次序)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