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endoly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休職、降級、記過,不適用政務官。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一、二、三、六、七、九款(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均適用政務官。
【S(107高普雙榜)】評論
釋字491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坐在西片同學前面的人】評論
abby大,請參考釋字583:「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