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擅自出售丙之 A 車予乙,交車期限屆至時,甲因出價過低未能由丙處取得A 車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係可歸責於甲之債務不履行,乙得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B)甲、乙間締結買賣第三人所有物之契約無效,甲不負給付義務
(C)因係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未為給付,甲不負遲延責任
(D)因係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免給付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94
統計:A(1843),B(68),C(35),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申論題、定金vs違約金、定金VS 違約金

用户評論

夏雪】評論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Chia Feng Cha】評論

我也是不懂D選項!!!

Huang-Che Lin】評論

D選項一開頭就錯了,因為此題目可以看出可歸責甲之事由,甲出價過低致不能取得A車,那是甲的事,無法交車給乙,故可歸責甲之事由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甲擅自出售丙之a車,為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