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雪】評論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Chia Feng Cha】評論
我也是不懂D選項!!!
【Huang-Che Lin】評論
D選項一開頭就錯了,因為此題目可以看出可歸責甲之事由,甲出價過低致不能取得A車,那是甲的事,無法交車給乙,故可歸責甲之事由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甲擅自出售丙之a車,為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