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S.】評論
(A)小額:10萬以下;簡易:50萬以下(C)先由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如不服判決,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由地院另外三名法官做第二審判決(D)簡易訴訟爭議金額150萬元以上且有特殊狀況例外許可,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貼貼樂 ( ̄︶ ̄)↗】評論
(D)部分小額訴訟案件經許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X民事訴訟法 第436-2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 相關法條 第三編二章 第四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