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chia】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其修正重點如下:n一、增列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n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增列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併規劃中小學師資類科,其教育實習之修習應經師資n培育審議會通過。(修正條文第四條)n三、取得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於修畢其他專門課程或中央主n管機關指定之特定領域專門課程者,得取得教師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n五條)n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n或由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n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修正條文第六條)n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n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