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行政法院法官在擔任法官之前,曾任職中央或地方機關,並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者:
(A)可直接參與審判
(B)向上級報告
(C)應自行迴避
(D)應符合公務員服務規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705
統計:A(73),B(28),C(4255),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ifer-真兒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一)應自行迴避→行程法§32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訴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