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5條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