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Lu】評論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繳納義務基準日;每年分兩期徵收者,以8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下期以8月30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乙將土地設定典權予丙時已超過8月31日,故該土地當年期之地價納稅義務人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