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oping Che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2 條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 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 五。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