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053.htm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與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的修正案。前者為檢察官證明義務(舉證責任)的規定,後者則為新增檢察官緩起訴的權限,由於其對於現行審檢的角色與義務有相當的修正,對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相當程度的變革。相關報導並認為此一修正使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由目前的職權主義完全改採當事人主義」。
【曾顯智】評論
緩起訴
【★~♫~♪~✽¸.•♥♥•】評論
(A)增設緩起訴制度 →對,2001年起增設。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犯罪者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於留下前科紀錄。
【林庭安】評論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97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