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中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人員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至多得選定幾人為代表?
(A) 3 人
(B) 5 人
(C) 6 人
(D) 10 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767
統計:A(255),B(561),C(10),D(8),E(0)

用户評論

【用戶】YT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比較~行政程序法 第27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用戶】Bett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選定當事人之比較行政程序法第27條  1~5人(選定、指定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29條  1~5人(選定、指定當事人)訴願法第22條 1~3人(選定、指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