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 ABBY】評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拘提24小時→管收3個月(可延長3個月一次) (由地方法院)即時強制:管束24小時 (由行政機關)
【Ying Chih Che】評論
想請問D的答案是?
【daskooler】評論
各選項修正(A)管束為即時強制方法;管收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方法 金錢義務不履行(B)管束屬於對人之作為;管收屬於對物之作為 對人(C)管束 1 次不得逾 24 小時;管收 1 次不得逾 3 個月 (D)管束置於拘留所;管收置於看守所 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