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下列何者不是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之專屬權利
(A)商標專用權
(B)專利權
(C)著作權
(D)電路布局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
統計:A(3),B(2),C(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正取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